2019年12月30日,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以胡建為首的十二人犯有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罪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主犯胡建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他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8年不等及罰金。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胡建經(jīng)常借故生非,采取威脅、脅迫、滋擾的方式進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2011年以后,被告人胡建開始高利放貸,并繼續(xù)采取上門糾纏、言語威脅、恐嚇等方式對借款人及家屬進行滋擾,在城區(qū)產(chǎn)生一定影響。在其初步形成影響力后,胡某某、胡某、肖某等刑滿釋放人員和有違法犯罪前科的被告人主動投靠胡建結(jié)成團伙,后又聚集吸收有違法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曹某、金某、徐某、方某、余某以及社會閑散人員許某、饒某等加入。該團伙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2014年以來,為索取非法債務(wù),該團伙非法拘禁被害人石某、楊某,并采取毆打,威脅的方法逼迫還款,對多名被害人及家庭進行滋擾、恐嚇、敲詐勒索,為了強索違約金,非法拘禁被害人陳某、明某。
被告人胡建其行為構(gòu)成犯有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嚴重破壞了我縣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我縣首起宣判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標志著我縣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階段性成果。童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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