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lián)網的快速發(fā)展,許多網絡投資平臺如雨后春筍般紛紛崛起,號稱高收益、零風險的網絡投資也受到不少人的青睞。但宣稱穩(wěn)賺不賠的網絡投資真的可靠嗎?近日,英山縣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由網上投資引起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黃某與年近七旬的被告徐某素不相識,兩人分別通過網絡結識一名叫“李某燕”的網友,“李某燕”對黃某、徐某稱自己系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掌握大量內部消息,在聊天過程中多次向原被告介紹一網絡投資平臺,稱購買該平臺的產品可以穩(wěn)賺不賠。為進一步獲取黃某與徐某的信任,“李某燕”提出讓原被告幫忙操作自己在該網絡平臺上的賬號,以證實自己所言非虛。
黃某、徐某通過操作“李某燕”賬號后,均認為購買該網絡平臺的理財產品可換取高額回報。在高收益的誘惑下,黃某根據平臺客服指引,在該平臺分兩次購買共計183000元的理財產品,并將錢款匯入平臺客服指定賬戶。
而在此期間,被告徐某被詐騙分子“李某燕”蒙蔽,對其所述可以提供優(yōu)惠信以為真,將自己的銀行卡號提交給“李某燕”。“李某燕”則利用被告徐某的銀行卡進行詐騙,詐騙完成后又派人前往徐某住處收取詐騙款(其中包含原告黃某的投資款)。
黃某打款完成后遲遲見不到收益,再次登錄投資平臺時,卻發(fā)現該網絡平臺已經關閉,這時黃某才猛然意識到自己可能已經掉入詐騙分子精心設置的陷阱。為追回自己的投資款,黃某將打款賬戶的所有人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全部不當得利183000元。
法院審理
英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黃某雖將183000元匯入被告徐某的銀行賬戶,但二人互不相識且從無經濟來往,被告徐某對“李某燕”等人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活動并不知情,且并未因黃某的轉賬行為獲取額外利益,原告黃某在網絡投資受損的根本原因在于網絡詐騙,而并非民事法律關系引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相關規(guī)定,英山縣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黃某的起訴,并將本案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法官提醒
廣大群眾要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時常提醒家中親人在進行網絡交友、網絡投資時保持警惕,不輕易相信陌生人所謂的“低投入、高回報”的投資機遇,不隨意點擊、登錄來源不明的網址和APP。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證件,不隨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重要信息。涉及錢財交易時更是要謹慎處理,不能被高額回報所誘惑,要以高度警惕守好自己的“錢袋子”,謹防個人財產權益受損。
通訊員:李湘
一審:杜典鋒
二審:段冕
三審:段山英
(作者:云上英山通訊員李湘、段瀏京)